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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出现事故被挂靠单位是不是应承担责任?

时间:2025.05.26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1274人
律师解析: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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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征运律师

山东青凯(烟台)律师事务所

隋征运律师,山东青凯(烟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领域。 法学基础知识扎实,诉讼实践经验丰富,做事认真,真诚待人,始终秉承“把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的办事原则,真正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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