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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是谁?

时间:2025.05.22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929人
律师解析:
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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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登启律师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何登启律师,法学学士,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山东省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电视台齐鲁频道法律服务团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业务: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辩护等。 该律师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富有极强的责任心。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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