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在当代的社会婚姻的效力与否是由法院来进行判决的,虽然说民政部门是进行登记结婚的,但是婚姻的效力确定并不是属于民政部门来进行管辖,意味着只有法院能够对无效婚姻进行宣判。
2020-12-04 22:12:30 回复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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