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规定和具体犯罪情形,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既遂的量刑如下: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既遂,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坐五年以下的牢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依法律规定和具体犯罪情形,自然人犯了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既遂的,判处坐三年以下牢、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牢,并处罚金。单位犯......
依法律规定,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犯罪主体为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3、犯罪客体是国有公司、......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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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经理的刑事责任取决于吸收资金总额和投资者损失。若金额未超100万或客户数未超150户,经理可能被拘役三个月;若导致投资者损失100万或客户数超150户,刑期为三至六个月;若总额超500万,刑期为三年。每增加一定金额或客户数,刑期相应增加。这是针对法人企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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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帮信罪的企业主常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刑罚,若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则按较重条款量刑。判决结果依据案情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帮信行为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包括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信服务、支付结算金额超二十万元、违法所得超一万元等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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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认定的法定罪名包括两类:单罚制罪名,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双罚制罪名,如资助恐怖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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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后分立,处理方式需遵循我国《刑法》规定。若单位犯罪后分立,应对原单位直接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若单位名称变更,则应以原单位名义起诉。无论单位如何变化,只要其权利义务存在,就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