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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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可能会面临的法律制裁对于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犯罪行为的人员,其法律责任具体如下:首先,行为者若通过破坏电力设备的方式,对公众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但并未产生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则通常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其次,如果行为者的破坏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例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引发大规模停电事故甚至导致人员伤亡等情况,那么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破坏电力设施的立案准则是如何界定的本罪属于行为类型犯罪,无论行为者是否已经将其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付诸实践,均已触发本罪名成立。因此,应当对此类行为立即予以立案并进行追捕诉讼。一旦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若还没有引发严重后果发生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当这一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时,被告人将面临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甚至被判以死刑的惩戒。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电力设备罪"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及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秩序混乱。情节严重者,如造成死亡、重伤、大面积停电或经济损失巨大,最高可判死刑;过失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依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论处。同时,盗窃电力设备并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按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单纯盗窃未危及公共安全的,另作盗窃罪处理。涉及双重犯罪性质时,需综合法规公正量刑。

本罪侵害通讯公共安全,通过蓄意破坏广播电视和公用电信设施,危及公众利益。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其故意类型(直接或间接),只要行为导致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即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