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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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赋予债权人针对债务未偿或特定条件下的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权利。债权人可优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其次为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顺序遵循债务人提供抵押物>第三方抵押物>保证人责任。

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权利性质、生效要件、债权保全方式和当事人权利义务上。抵押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需登记成立;质权则通过动产占有确保优先受偿,转移占有即成立。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价值,质权人更灵活,可留置质物并转质。

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权利性质、生效要件、债权保全方式和当事人权利义务上。抵押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需登记成立;质权则通过动产占有确保优先受偿,转移占有即成立。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价值,质权人更灵活,可留置质物并转质。

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权利性质、生效要件、债权保全方式和当事人权利义务上。抵押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需登记成立;质权则通过动产占有确保优先受偿,转移占有即成立。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价值,质权人更灵活,可留置质物并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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