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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如何发放?

时间:2024.02.20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征收 阅读:1056人
律师解析: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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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2、登记。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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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四)在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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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运磊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自法学院毕业后即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执业至今代理众多民、行、刑诉讼案件,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执业以来,一直以定纷止争为最终目的,以最大的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业务领域:不动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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