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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有期徒刑如何执行?

时间:2025.05.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125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管制
2、如果犯数罪,量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3、如果犯数罪,量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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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李杰律师,男、汉族、驻马店市人、1976年12月31日出生、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方向刑事辩护、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型犯罪专业委员会执委、、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驻马店市检察院听证员、驻马店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库成员、驻马店市湖北商会执行会长、驻马店市58小学法治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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