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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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属于行为犯范畴,具有犯罪意识者是否已经掌握并实践了传授的犯罪技巧和方法,并不对该罪名的成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关于既遂标准,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一旦实施了向他人传授犯罪技巧和方法的行为,便应当视为犯罪既遂。所谓“传授犯罪方法罪”,通常是指行为人为达到特定目的,以各种手段将犯罪技巧和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该罪名的判定需要满足两个重要条件:其一,罪犯必须实施了犯罪活动;其二,该犯罪活动必须达到法定标准,也就是造成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时,才能确定罪犯属于犯罪既遂。

我国刑法未设"集体传销活动罪",但实践中,强制性入会、按层级计酬、拉人头的商业行为,如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者最高可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者刑罚更重。

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因此,该罪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就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罪。另外,不存在所谓的过失传授犯罪方法,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为罪的原则,过失传授犯罪方法不是犯罪。

本罪是行为犯,被传授者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既遂标准为:行为人一旦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认定为犯罪既遂。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