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精神损失费
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3.
诉讼时效届满前,法定中断、中止情形会使时效重算或暂停。
如提出履行请求、对方同意履行致中断;
不可抗力致不能行使请求权致中止。
案情回顾:小朱因小胡的
侵权行为遭受
精神损害。小朱当时就知道权利受损害且明确义务人是小胡,但他并未立即主张精神损失费赔偿。三年后,小朱才
向法院起诉小胡要求
赔偿精神损失费。小胡则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失费赔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小朱在知道权利受损害三年后才
起诉,如果不存在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其请求可能会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2、若在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如小朱向小胡提出履行请求、小胡同意履行义务等)、中止(如不可抗力致使小朱不能行使请求权)情形,时效会重新计算或暂停计算。若存在此类情形,小朱的请求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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