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非营利
法人终止,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能分给
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
2.按《
民法典》,为公益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相关人员分配利润的是非营利法人。
其终止时,剩余财产按章程或决议用于公益;
无法处理的,由主管机关转给宗旨相近法人并公告。
3.这样规定是为让财产继续用于公益,维护非营利宗旨与
公共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共同设立了一家非营利法人组织,旨在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在运营一段时间后,该组织因某些原因决定终止。经过
清算,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此时,小朱认为应将剩余财产按
出资比例分配给出资人,而小李和小胡则认为应遵循非营利法人的规定处理剩余财产,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此组织属于非营利法人,在终止时,剩余财产不能向出资人分配。
2、该组织剩余财产应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若无法按此处理,应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这样才能确保财产继续用于公益事业,维护
非营利性宗旨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小朱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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