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医疗损害责任大多遵循
过错责任原则。
按
民法典,患者诊疗中受损,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才由医疗机构担责。
一般患者得证明医疗机构及人员有过错、自己有损害,且两者有因果关系。
特定情形下适用
过错推定责任。
患者能证明医疗机构
违法违规、隐匿或拒绝提供
病历、病历
造假等,可推定其有过错。
这时
举证责任部分转移,医疗机构要自证无过错,不然担责。
案情回顾: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与医疗机构就
赔偿责任产生纠纷。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则称自身无过错,不应担责。争议焦点在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患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自身有损害后果,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2、若患者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遗失或
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等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至医疗机构,由其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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