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1.从事建筑行业十余年,擅长建筑工程案件。 2.盐城首期刑辩班优秀学员,擅长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诈骗罪2个亿成功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办理取保,盗窃罪成功不予起诉,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成功不起诉等等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3.婚姻,交通,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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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原则上来说是允许通过协议来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管辖权,然而在此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尤其是有关专属管辖方面的条款,即这类涉诉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专属管辖实际上是地域管辖的一个分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部分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负责处理,而当事人无权通过协议的形式对此进行更改或调整。因此,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的特点,这与特别管辖并不完全等同。

确实,原则上来说是允许通过协议来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管辖权,然而在此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尤其是有关专属管辖方面的条款,即这类涉诉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专属管辖实际上是地域管辖的一个分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部分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负责处理,而当事人无权通过协议的形式对此进行更改或调整。因此,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的特点,这与特别管辖并不完全等同。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时,应遵循不动产纠纷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权。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应提交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已完成登记的,按登记簿记录的地点审理;未登记的,按实际地点审理。

建筑工程施工中,业主与承包商可约定特定法院仲裁争议,也可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业主作为诉讼方,可向原告所在地或项目标的物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关联性的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权争议应按不动产权益争端确定司法管辖权,属司法专属管辖范畴,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权争议也应纳入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