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的最低期限。像这种情况的话有效吗?是否可以要求扣除一定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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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2)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2021-03-27 14:4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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