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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权变更需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6.01.02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967人
律师解析:
法院管辖权变更有三种情形及条件:
1.移送管辖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身无管辖权,需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要报上级指定。
2.指定管辖
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权力,或法院间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上级可依职权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
分向上和向下转移。
向上是上级认为应自己审或下级报请上级同意;
向下是上级将一审案件交下级,需“确有必要”且报上级批准。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胡合同纠纷一案,A法院受理后发现对该案件无管辖权,因其存在地域管辖错误,而B法院对案件具有法定管辖权,于是A法院将案件移送给B法院。但B法院认为自己审理存在困难,想再移送至C法院。另外,D法院和E法院就小许起诉小丽侵权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发生冲突,协商不成。同时,F法院受理的小何起诉小静债务纠纷案件,上级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审理。

案情分析:

1、A法院移送案件给B法院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即法院已受理案件且受理法院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但B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想再移送至C法院的做法错误。
2、D法院和E法院因管辖权冲突协商不成,应适用指定管辖,可由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管辖法院。
3、F法院的案件被上级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审理,属于管辖权向上转移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所有管辖权变更都需遵循《民事诉讼法》第37-39条、《民诉法解释》第41-42条规定的法定程序,禁止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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