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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诉讼时效后作出还款承诺该怎么办

时间:2025.12.31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1284人
律师解析:
1.超诉讼时效后义务人还款承诺构成债务重新确认,不能再以时效届满抗辩。
2.操作时要固定证据,保留书面承诺等能证明承认且愿履行债务的材料。
3.义务人不履行承诺可起诉,诉讼时效从承诺履行期满(无期限则从承诺作出)起算三年。
4.法院会认可债务存在,支持还款请求。
5.模糊表述不算有效确认,建议书面协议明确债务要素,避免证据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曾向小胡借款,借款到期后小朱一直未还,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之后小朱向小胡发送微信消息,确认欠款5000元,并承诺在月底前偿还。然而到了月底,小朱并未履行承诺。小胡多次催要无果后,欲向法院起诉,小朱却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款。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小朱向小胡发送的微信消息明确体现其承认债务且愿意履行,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小朱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
2、小朱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小胡可以向法院起诉。此时诉讼时效自承诺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月底)重新计算三年。
3、法院会基于小朱的承诺认定债务持续存在,支持小胡的还款请求,小朱无法再以原诉讼时效届满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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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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