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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可不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

时间:2025.12.28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238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儿媳不在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内,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
2.但有特殊情形,若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的“尽主要赡养义务”指在生活上提供主要经济支持,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帮助。
3.像儿媳长期照料公婆生活、承担大部分费用,就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结婚后,和公婆共同生活。后来小胡不幸离世,小朱并未改嫁,而是继续和公婆一起生活,长期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承担了家庭大部分的费用支出。公婆去世后,小朱要求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参与遗产分配,但小朱的小叔子小许认为儿媳不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同意小朱参与分配。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儿媳一般不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2、但本案中小朱在丈夫去世后,长期照顾公婆生活起居并承担大部分费用支出,属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因此小朱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公婆遗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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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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