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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儿媳是否有继承权

杜* 湖南-永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2.29 09:51:25 423人阅读

遗产继承中儿媳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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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儿媳无法定继承权,但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公婆立遗嘱将财产给儿媳时儿媳可按遗嘱继承。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媳通常不在其中,所以一般情况下儿媳没有法定继承权。不过,若儿媳丧偶且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比如为公婆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此时儿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另外,若公婆通过遗嘱把财产留给儿媳,儿媳可依据遗嘱继承,这属于遗嘱继承。如果大家在继承方面遇到类似复杂情况,想了解更多法律规定和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9 16:5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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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通常没有法定继承权,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包含儿媳。不过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使儿媳能获得遗产。一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尽主要赡养义务表现为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给予劳务主要扶助。二是若公婆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儿媳,儿媳能按遗嘱继承遗产,这属于遗嘱继承。

为保障各方权益,建议如下:
1.丧偶儿媳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注意留存赡养相关证据,如费用支出凭证、邻居证人证言等,以便在继承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权益。
2.公婆若想将财产留给儿媳,应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可选择公证遗嘱等形式,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

2025-12-29 15:0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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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而言,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不具备法定继承权。法定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丧偶儿媳若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尽主要赡养义务”表现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
(3)另外,若公婆以遗嘱形式将财产留给儿媳,儿媳能依据遗嘱继承遗产,此为遗嘱继承,并非法定继承给予的权利。

提醒:
儿媳若想争取继承权,要留意留存尽赡养义务的证据。不同继承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13:0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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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儿媳不属于丧偶且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不能通过法定继承获得公婆遗产,可建议公婆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自己。
(二)若儿媳丧偶且想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要对公婆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保留好相关赡养的证据,如支付费用的凭证、他人见证等。
(三)若公婆有将财产留给儿媳的意愿,建议及时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可选择公证遗嘱等形式,确保遗嘱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025-12-29 12:0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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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儿媳没有法定继承权。法定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父母等,儿媳不在其中。
2.不过,丧偶儿媳若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比如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劳务扶助,就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要是公婆立遗嘱把财产给儿媳,儿媳可按遗嘱继承,这是遗嘱继承,并非法定继承的权利。

2025-12-29 10:26:0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父母过世二年未分割遗产儿子能继承黄先生与刘女士是夫妻关系,共生有两名子女。,黄先生与刘女士先后病故,留下一栋房屋,该房一直由黄先生的大儿子占用。,黄先生的小儿子至,要求继承遗产。庭审中,黄先生的大儿子表示,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怀柔判决,黄先生的小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黄先生小儿子的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先生小儿子的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黄先生与刘女士已于去世,所留房屋一直由黄先生的大儿子占有、使用,而黄先生的小儿子也知道该事实但并未提出异议,至其时已明显超出诉讼时效规定的2年期限,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所以,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遗产未分割前处于共有状态,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可见,遗产未被分割前的法律属性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而对一物共享所有权,其特点是强调主体的复合性和客体的单一性,本质上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就对外关系而言,它排除了相对人对物的干扰和侵害(此种情况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就内部关系而言,各共有人对物享有永久性的权利,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黄先生的二个儿子都是其法定遗产继承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黄先生的小儿子在2年后提出继承遗产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我国继承法按照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远近规定了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无权继承。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儿媳和女婿不仅在丧偶前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生活尽赡养义务,而且在丧偶后仍然继续赡养公婆或岳父母,为鼓励这种良好的道德风尚,我国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实践中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二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上二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不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你所陈述的情况看,你完全可以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由于你丈夫先于其父母死亡,你丈夫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你们的儿子代位继承。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你儿子可以代位继承你丈夫应继承的份额,同时你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你公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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