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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妨害药品罪数额该用什么方法

时间:2025.12.27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870人
律师解析:
1.妨害药品类犯罪罪名多样,各罪名数额认定方法有别。
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劣药罪,按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认定数额。
违法所得是犯罪全部收入,货值金额按标价算,没标价则参照同类合格药市场价。
3.妨害药品管理罪不按数额入罪,但数额可作量刑参考,认定方法类似。
4.药品非法经营罪,数额含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额,前者指涉药价值,后者指获利。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等人合谋进行药品相关违法活动。他们生产、销售假药,被执法部门查获。执法人员在统计犯罪数额时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应按违法所得计算,有人觉得要以货值金额认定。同时,小胡单独实施了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在量刑时对于数额是否作为考量因素也存在不同意见。另外,小静从事药品非法经营,对于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统计范围也有分歧。

案情分析:

1、对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数额认定主要依据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是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无标价则按同类合格药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2、妨害药品管理罪不以数额为入罪标准,但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认定方法与上述两类罪类似。
3、涉及药品的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指非法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药品价值,违法所得数额指获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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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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