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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否告知债务人的情形

时间:2025.12.2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72人
律师解析:
1.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通知债务人,没通知则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2.通知是为让债务人知道债权主体变了,防止错误履行。
通常债权人通知,受让人能证明转让事实后通知也有效。
3.通知方式不严格,书面、口头等能让债务人知道就行。
4.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一般转让后及时通知。
债务人接到通知,转让生效,应向受让人履行。
没通知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同样消灭。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李享有债权。小朱将该债权转让给小胡,却未通知小李。之后,小李按照原约定向小朱履行了债务。小胡得知后,要求小李再次向自己履行债务,小李以不知债权转让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时债权人有义务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小朱转让债权未通知小李,所以该转让对小李不生效。
2、通知目的是让债务人知晓债权主体变更,避免错误履行。小朱未通知,导致小李不知情而向原债权人小朱履行债务。
3、通知主体通常为债权人,受让人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后通知也有效,本案受让人小胡未及时证明债权转让并通知小李。
4、通知应在合理期限内,一般转让行为发生后及时通知,小朱未及时通知。
5、因未通知,小李向原债权人小朱履行债务,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小胡要求小李再次履行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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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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