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重复
抵押登记是指
债务人用同一
抵押物向多个
债权人抵押并分别登记。
2.其效力规则:
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都登记的,按登记先后清偿,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3.先登记的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后顺位抵押权人才能受偿;
债权之和超抵押物价值,超的部分无优先受偿效力。
4.重复抵押可发挥抵押物
担保价值,债权人要关注抵押物价值和抵押顺序保障债权。
案情回顾:小朱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抵押物,先后向小李和小胡分别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小李的抵押登记在先,小胡的在后。后来小朱无法偿还
债务,该房产被拍卖。小李和小胡就拍卖所得价款的受偿顺序产生争议,小李认为自己登记在先应优先受偿,小胡则希望能获得部分价款用于偿还债权。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重复抵押登记中,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本案中小李和小胡的抵押都已登记,且小李登记在先,所以小李就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若拍卖所得价款在小李优先受偿后还有剩余,后顺位的小胡才能就剩余部分受偿。若各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和超过抵押物价值,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因此债权人在接受抵押时需关注抵押物价值及抵押顺序,以保障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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