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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抵押登记的效力究竟怎样

时间:2025.12.2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47人
律师解析:
1.重复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用同一抵押物向多个债权人抵押并分别登记。
2.其效力规则:
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都登记的,按登记先后清偿,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3.先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后顺位抵押权人才能受偿;
债权之和超抵押物价值,超的部分无优先受偿效力。
4.重复抵押可发挥抵押物担保价值,债权人要关注抵押物价值和抵押顺序保障债权。

案情回顾:

小朱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抵押物,先后向小李和小胡分别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小李的抵押登记在先,小胡的在后。后来小朱无法偿还债务,该房产被拍卖。小李和小胡就拍卖所得价款的受偿顺序产生争议,小李认为自己登记在先应优先受偿,小胡则希望能获得部分价款用于偿还债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重复抵押登记中,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本案中小李和小胡的抵押都已登记,且小李登记在先,所以小李就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若拍卖所得价款在小李优先受偿后还有剩余,后顺位的小胡才能就剩余部分受偿。若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和超过抵押物价值,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因此债权人在接受抵押时需关注抵押物价值及抵押顺序,以保障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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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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