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约定解除:
若双方事先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达成时,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送达时解除。
若通知写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约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未履行,
期限届满合同即解除。
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确认。
2.法定解除:
符合法定情形,如
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主张方通知对方,方式不限,通知送达
合同解除,也可
诉讼或仲裁,文书送达时解除。
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已履行的可要求
恢复原状。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小李延迟交货超过10天,小朱有权
解除合同。后来小李因自身原因延迟交货15天,小朱按照约定通知小李解除合同。小李对此有异议,认为延迟交货是有合理原因的,不应该解除合同,于是请求法院确认小朱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
案情分析:1、本案存在约定解除的情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小李延迟交货超过10天,小朱有权解除合同。当小李延迟交货15天,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小朱通知小李解除合同,符合约定解除的程序。
2、小李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并请求法院确认解除行为效力,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
证据,判断小李延迟交货是否有合理理由,以及小朱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若法院认定解除行为有效,合同自小朱通知到达小李时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可根据情况要求恢复原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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