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抵押担保精选解答 > 他人为借款人抵房如何处理

他人为借款人抵房如何处理

时间:2025.12.2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05人
律师解析:
1.他人为借款人抵房,法律上是以房担保,分抵押和直接抵房两种情况。
2.抵押要签书面合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登记后抵押权设立。
借款人不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优先用房屋受偿。
3.直接抵房,债务到期前约定可能无效。
到期后可协商以房抵债,签协议办过户
协商不成,债权人可起诉,由法院拍卖、变卖房屋,用所得价款受偿。
4.无论哪种,都要保证协议合法,保障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为帮助小朱,提出用自己的房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小朱与小李就以房担保的方式产生争议,小李认为直接将房子抵给自己就行,而小朱觉得应该办理抵押登记。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小李要求直接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小朱则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1、他人为借款人抵房在法律上属于以房提供担保,存在抵押和直接抵房两种情况。若选择抵押,需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
2、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直接抵房的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流押条款而无效。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可协商以房抵债,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协商不成,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受偿。各方都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保障自身权益。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