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可以要求增加抵押物,这是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协商一致的体现。若一方提出增加抵押物的需求且另一方同意,该约定可被写入调解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
1.增加抵押物需以双方自愿协商为前提,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就债权债务的担保方式和范围进行变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将增加抵押物的约定纳入调解协议。
2.增加抵押物时需明确具体信息,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等,确保约定内容准确无歧义,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3.增加抵押物的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经法院审查确认后,相关内容会被载明在调解书中,具备法律效力。
4.若一方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抵押物,通过法律程序保障自身合法债权的实现。
法律分析:
(1)调解书可纳入增加抵押物的内容,需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调解过程中,一方提出增加抵押物的要求,另一方明确同意的,该内容可作为调解协议的一部分提交法院审查。
(2)增加抵押物的约定需明确抵押物的关键信息,包括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等。这些信息的具体明确能有效避免后续因抵押物信息模糊产生的争议。
(3)增加抵押物的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经法院审查确认后,会在调解书中载明并产生法律效力。
(4)调解书生效后,若一方未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通过处置抵押物实现自身债权。
提醒:
增加抵押物时需仔细核实抵押物的权属及现状信息,确保约定内容准确具体;若对方未履行调解书义务,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调解过程中可自愿协商增加抵押物。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可就调解协议内容展开协商,若一方提出增加抵押物的要求且另一方同意,该内容可写入调解书。
(二)增加抵押物需明确关键信息。应在调解协议中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等细节,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三)合法约定会被法院确认并具强制效力。增加抵押物的约定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经法院审查确认后会写入调解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依据自愿原则协商协议内容。若其中一方提出增加抵押物的需求,且另一方明确同意,该内容可被纳入调解书。
增加抵押物属于调整原有债权债务的担保方式与范围,需清晰注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现状、所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等细节。只要相关约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经法院审查确认后,会在调解书中明确记载,具备法律效力。
若一方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对约定的抵押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结论:调解书可以增加抵押物,需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且内容合法明确。
法律解析: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可协商调解协议内容。若一方提出增加抵押物的要求且另一方同意,该要求可写入调解书。增加抵押物属于变更债权债务的担保方式与范围,需明确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等信息。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需符合法定要求,只要增加抵押物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经法院审查确认后会在调解书中载明,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依据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如果对调解书涉及抵押物的约定存在疑问,或需要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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