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损害赔偿可预见性标准规定,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担责。
2.判断可预见,主体是违约方,时间为订立合同而非违约时,内容是损失类型,不要求预见具体数额。
3.可预见标准主客观结合,以社会一般人预见能力为基础,结合违约方职业、经验等。
有特殊专业知识或经验者,预见范围更广。
4.该标准可合理限制违约方责任,平衡双方利益,避免过度不确定风险。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供应一批货物。小李按时支付了货款,但小朱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货。小李因此遭受了一
定损失,要求小朱
赔偿全部损失。小朱则认为部分损失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应由自己承担。
案情分析:1、根据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标准,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担责。本案中判断可预见情况时,预见主体为违约方小朱,预见时间是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时。
2、预见内容是损失类型或种类,不要求预见具体数额。判断标准主客观结合,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基础,结合小朱自身情况。若小朱有特殊专业知识或经验,预见范围更广。适用此标准可合理限制小朱
赔偿责任,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其承担过度不确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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