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判定需从违约方视角出发,在订立合同时对损失进行综合考量。这有助于合理确定违约方责任范围,平衡双方利益。
1.预见主体明确为违约方,以其视角判断能否预见损失,避免以其他主体标准扩大违约方责任。
2.预见时间为订立合同时,此时违约方对风险有预期,以此确定责任范围,可防止违约后因不可预见情况随意增加责任。
3.预见内容方面,违约方需预见到损失类型可能发生;对于损失数额,常识范围或有市场参考的,认定其应预见,若损失远超正常范围,守约方要证明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知晓特殊情况。
建议守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违约方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并留存证据;违约方应谨慎评估合同风险,合理预见可能损失。
法律分析:
(1)预见主体的限定是合理的。因为违约方自身的行为导致违约,以其视角判断能否预见损失,符合责任自负原则。若让非违约方承担违约方无法预见的损失,有失公平。
(2)将预见时间确定为订立合同时意义重大。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对合同履行的风险有一定的预期,以此时的预见来确定违约方责任范围,能促使双方在签约时谨慎评估风险。
(3)预见内容方面,对于损失类型,要求违约方预见到该类损失可能发生,这是对常见商业风险的合理考量。而对于损失数额,在常识范围或有市场参考时认定违约方应预见,能提高司法效率。若损失远超正常范围,要求守约方证明违约方知晓特殊情况才可能预见,可避免守约方不合理扩大损失主张。
提醒: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充分沟通可能的风险和特殊情况。守约方若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高额损失,需及时告知违约方并留存相关证据。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确定预见主体,始终站在违约方的角度去考量其是否能够预见损失,避免从守约方或其他第三方视角判断。
(二)明确预见时间,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准,在判断违约方责任时,依据订立合同时违约方对风险的预期来确定其责任范围,而非违约发生时。
(三)界定预见内容,对于损失类型,判断违约方是否能预见到该类损失可能发生;对于损失数额,若在常识范围或有市场参考,可认定违约方应预见;若损失远超正常范围,守约方要证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知晓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预见主体:由违约方判断能否预见损失,以违约方的视角来衡量。
2.预见时间:是在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时。在签约时违约方对风险有预期,按此确定责任范围。
3.预见内容:损失类型方面,违约方要能预见到这类损失可能发生;损失数额上,若在常识范围或有市场参考,一般认为违约方应能预见。若损失超正常范围,守约方要证明违约方签约时知晓特殊情况才可能预见。
结论: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判定需满足预见主体为违约方、预见时间为订立合同时、预见内容涵盖损失类型及数额等条件。
法律解析:在判定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时,主体方面明确为违约方,从违约方的角度判断能否预见损失,这体现了责任认定与违约行为主体的关联性。预见时间规定为订立合同时,因为在订立合同时违约方对风险有预期,以此来确定其责任范围,避免以违约时的情况来不合理地扩大违约方责任。对于预见内容,损失类型要求违约方应预见到该类损失可能发生,而损失数额方面,若在常识范围或有市场参考,通常认定违约方应预见;若损失远超正常范围,守约方要证明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知晓特殊情况才可能预见。这一系列规定有助于公平合理地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如果大家在遇到涉及赔偿损失可预见性相关法律问题时,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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