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时,股东
赔偿责任与
出资形式有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足额出资的股东,通常无需额外偿债。
2.若股东滥用权利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出资不实或
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4.股东要配合
清算并如实提供财务资料,否则可能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破产,债权人要求二人承担
公司债务。小朱认为自己已足额出资,不应再担责;小李则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同时,债权人怀疑小朱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双方就股东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小朱已足额缴纳出资,一般无需额外
赔偿公司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小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其利益,小朱则要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2、小李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且股东应配合清算如实提供公司财务资料,若二人不配合,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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