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破产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实缴其所认缴的资金,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法律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此要求不受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限制。股东需按照认缴金额向公司实缴资金,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若股东拒不履行该义务,公司管理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收该部分出资,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公司破产相关的股东出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公司破产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按认缴金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受原出资期限限制。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也需实缴,所缴资金将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1.股东应主动核查自身出资状态,若存在未实缴或未全面实缴的情况,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需及时按认缴金额足额缴纳出资至公司管理人指定账户,避免因未履行义务引发后续法律纠纷。
2.公司管理人需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全面梳理股东出资信息,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及时发出书面催缴通知,明确要求其限期缴纳出资,并说明逾期不缴的法律责任。
3.若股东拒不缴纳应缴出资,管理人应收集股东未出资的相关证据,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追收出资款项,确保公司资产得到补充,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便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该出资义务也会加速到期,股东需向公司实缴认缴的资金。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破产时,未实缴认购股份对应资金的股东,需按照认购金额实缴资金,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3)公司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若股东拒不履行该义务,管理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收相应资金,用于清偿公司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公司破产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法定情形,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及时履行实缴义务,避免被管理人追责;若对自身义务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处理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在公司破产时,将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额全额缴纳至公司。即使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破产程序启动后该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股东不能以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实缴。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需在公司破产时,将认购但未缴纳的股份对应的资金全额缴纳。无论原出资期限是否到期,股东都应按认购股份金额履行实缴义务,该资金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三)若股东拒不履行上述实缴义务,公司破产管理人可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要求股东承担缴纳出资的责任,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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