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机动车代持存在执行风险,实际权利人需从
物权归属与执行救济两方面应对,关键是
固定证据并及时采取救济措施,避免机动车代持可减少风险。
法律解析:
根据《
民法典》第225条,机动车物权设立/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登记人(代持人)因
债务被起诉,名下车辆可能被
债权人申请查封、执行。
实际权利人要固定实际所有
证据,如购车款支付凭证、车辆实际使用证据、代持协议等。
若车辆已被法院查封/进入
执行程序,要向
执行法院提交《
执行异议申请书》,若异议被驳回,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若车辆未被查封,尽快
过户或补充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并公证。
因为若债权人是善意第三人,实际权利人权利可能无法对抗执行,所以证据充分很关键。
若您遇到机动车代持相关问题,想进一步了解应对方法,可委托律师起草法律文书或
代理诉讼。
案情回顾:小何将车辆登记在小许名下,后小许因债务被起诉,其名下车辆面临被债权人申请查封、执行的风险。小何作为实际权利人,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1、小何应立即收集购车款支付凭证、车辆实际使用证据、代持协议等实际所有证据。
2、若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或进入执行程序,小何需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中止对车辆的执行。若异议被驳回,需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请法院确认车辆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
3、若车辆未被查封,小何应尽快与小许办理过户;若无法过户,需补充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并公证,明确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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