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用裁定指定下级法院管某案。
规定如下:
特殊原因指定管辖:
因
不可抗力、人员回避等,有
管辖权的法院无法
管辖,由上级指定其他法院。
管辖权争议指定管辖:
法院间对管辖权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指定。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受移送法院若认为案件不归自己管,报上级指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可避免推诿争抢,保障案件公正及时审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法院受理后,部分
审判人员因与
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导致该法院无法正常行使管辖权。与此同时,B法院和C法院就另一类似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另外,D法院在受理一起移送案件后,经审查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案情分析:1、对于A法院的情况,因审判人员回避这一特殊原因使其不能行使管辖权,根据规定,应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对小朱与小李的合同
纠纷案件进行管辖。
2、B法院和C法院就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此时应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该类似案件。
3、D法院受理移送案件后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按照规定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以确保案件能及时、公正审理,避免法院间相互推诿或争抢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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