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出借账户是单位或个人把自己账户给他人用的行为。
2.认定标准:
账户控制权转移,即交出账号、密码等信息让他人操控资金;
有利益关联,如收取好处费;
交易异常,有和业务无关或不符交易习惯的资金往来;
主观明知对方用于
违法违规仍提供账户。
案情回顾:小朱有一个银行账户。小胡找到小朱,提出借用其账户使用一段时间,并承诺会给小朱一笔好处费。小朱同意后,将账户账号、密码和U盾都交给了小胡。此后,该账户出现频繁大额资金进出,且交易对象多是小朱从未接触过的陌生主体。小朱后来也得知小胡借用账户可能用于一些不当目的,但他并未收回账户。小朱的朋友小丽认为小朱不算出借账户,而小朱觉得自己只是帮朋友忙,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账户控制权转移来看,小朱将账户账号、密码、U盾交给小胡,使得小胡能够实际控制并操作账户资金进出,满足出借账户的认定标准。
2、小朱从小胡使用账户的行为中获取好处费,存在利益关联,这也是认定出借账户的重要因素。
3、账户出现频繁大额资金进出且与陌生主体交易,交易具有异常性,不符合小朱正常的交易习惯。
4、小朱明知小胡借用账户可能用于不当目的仍未收回账户,表明其主观上存在出借账户的认知。综合以上,小朱的行为构成出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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