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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数额认定依据的是什么

时间:2025.12.24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30人
律师解析:
1.依据相关解释,诈骗财物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级司法机关能结合当地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报“两高”备案。
3.量刑时,诈骗数额是关键考量,不同数额对应不同量刑,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案情回顾:

小朱以虚构投资项目的方式,诱使小丽参与投资。小丽先后投入5万元。后小丽发现项目根本不存在,小朱也失联。小丽报警后,小朱被抓获。小朱辩称自己只是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故意诈骗,且认为5万元不属于数额巨大。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小朱诈骗小丽5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2、小朱虚构投资项目诱使小丽投资且失联,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并非简单的资金周转困难。量刑时,诈骗数额是重要考量因素,应根据“数额巨大”对应的量刑区间,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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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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