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行使法定解除权有明确条件及要求,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并留存
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行使法定解除权,有多种情形。
比如预期
根本违约,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像明确拒绝付款、交付核心标的物等。
迟延履行经催告的情况,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守约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就需要保留好催告证据,如书面通知。
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
违约行为,像质量严重不合格,直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这种无需催告可直接解除。
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权行使要求是以通知方式告知违约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若对方提出异议,可通过
诉讼或
仲裁确认解除效力。
若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守约方可依约行使解除权。
总之,遇到
合同解除相关问题,要结合具体合同内容及违约事实综合判断,建议留存好违约证据。
如果您在合同解除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许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约定小许向小何购买一批货物,付款期限为
合同签订后30日。付款期限届满前,小许明确表示不会付款。小何认为小许的行为构成预期根本违约,通知小许
解除合同。小许则认为合同并
未约定解除条件,小何无权解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小许在付款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会付款,构成预期根本违约,小何有权解除合同。
2、小何已以通知方式告知小许解除合同,符合解除权行使要求。
3、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时,法定解除条件依然适用。因此,小何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