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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配偶名义在夫妻间贷款行不行

时间:2025.12.24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943人
律师解析:
1.一方擅自以配偶名义贷款,属无权代理
若配偶事后未追认,贷款行为对配偶无效,由行为人担责。
2.若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配偶可能要还款。
3.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即便以一方名义贷,也可能是共同债务,双方共同还款。
4.若仅一方个人使用,通常为个人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未经小丽同意,以小丽名义向小胡贷款。小胡并不知晓小朱未获小丽授权。贷款后,小朱将部分款项用于家庭日常开销,部分用于自己投资生意。小丽得知后,拒绝追认小朱的贷款行为,小胡则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贷款,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未经小丽同意以其名义贷款,构成无权代理。若小丽未追认该行为,通常此贷款行为对小丽不发生效力,应由小朱承担责任。
2、但小胡有理由相信小朱有代理权,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此时代理行为有效,小丽可能需承担还款责任。
3、贷款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销,这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与小朱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而用于小朱个人投资生意的部分,一般属于小朱个人债务,由小朱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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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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