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案件执行期间
离婚,要区分
债务性质处理。
若为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不影响执行,双方负
连带责任,法院可执行双方财产,但要留必要生活费。
2.若是
个人债务,离婚后另一方财产不可执行,需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
3.
离婚协议或判决的债务约定不能对抗
债权人,债权人可向双方
追债,担责方可追偿。
4.若
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债权人可申请撤销或
追加被执行人。
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交
证据,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系夫妻。法院判决小朱和小李偿还小胡借款。执行期间,小朱和小李离婚。小朱称该债务是自己个人债务,不应执行小李财产,小胡则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同时,小胡发现小李名下部分财产转移至小静名下,怀疑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案情分析:1、若该债务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不影响执行,小朱和小李仍需
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法院可对二人离婚后的财产采取
执行措施,但要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2、若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债务,小胡需举证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否则不得执行小李财产。
3、离婚协议或判决中关于
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小胡,小胡仍可向小朱和小李
主张权利,承担债务方有权依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4、若小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小胡可申请撤销小李转移财产行为或追加小李为
被执行人。小朱和小李应及时向执行法院说明离婚情况及债务性质,提交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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