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年。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环境保护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同时,《环境保护法》的第42条也明确规定因为环境污染而要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的时间也是为三年。这两部法律同时对于环境问题的诉讼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明确的看出当事人从知道或者是应该知道环境问题受到污染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