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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诉讼主体是谁

魏** 广东-广州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6.01.01 03:45:18 469人阅读

环境损害诉讼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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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诉讼主体主要分为公益诉讼主体和私益诉讼主体两类,不同主体的诉讼资格与适用场景有明确法律依据,需根据损害性质选择对应主体维护合法权益。

1.公益诉讼主体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若没有符合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符合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私益诉讼主体为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类主体有权就自身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为提升环境损害诉讼的效率和效果,应加强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培育,提供专业培训和资金支持,增强其诉讼能力。

4.需完善私益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损害评估机制,简化诉讼流程,为受损主体提供法律援助,降低维权难度。

5.检察机关应强化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并介入符合条件的环境损害案件,维护公共利益。

2026-01-01 08:2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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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主体包含法定机关、有关组织及人民检察院。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无违法记录,可直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若不存在符合条件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或者相关机关和组织未提起诉讼,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3)环境损害私益诉讼主体为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此类主体可就自身所受损害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提醒:
遇到环境损害情况时,需先明确自身诉讼主体类型,涉及公共利益可关注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或检察机关的行动,自身权益受损时可直接提起私益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2026-01-01 08:1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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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诉讼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比如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私益诉讼主体。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就其人身、财产损害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1.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2.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2026-01-01 07:0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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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主体有特定资格限制。
符合条件的环保公益组织可提起诉讼,这类组织需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连续多年专注环保公益活动且无违法记录;若没有合适的组织或机关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破坏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也能向法院起诉。

私益诉讼主体为直接受损方。
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人身、财产受损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有权向造成损害的一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自身损失。

2026-01-01 05:3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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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环境损害诉讼主体分为公益诉讼主体和私益诉讼主体两类,不同主体的起诉资格和适用情形有明确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公益诉讼主体包括两类,一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具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二是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就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私益诉讼主体为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类主体有权就其人身、财产损害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环境损害相关问题,不确定自身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指导,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1 05:2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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