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法典明确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若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通过
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对方
转移财产逃避
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也适用该权利。
行使时需持有证据,无证据中止将担责;
中止后应通知对方,对方提供
担保需恢复履行,否则可
解除合同。
案情回顾:小李与小胡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先交付货物,小胡收货后十日内支付货款。小李筹备发货期间,通过公开渠道得知小胡近期连续亏损,主要生产设备被法院查封,且已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小李遂中止发货并书面通知小胡,小胡认为小李无确切证据,要求其继续
履行合同并
赔偿迟延发货的损失。
案情分析:1.小李作为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已获取小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主要财产被查封、丧失商业信誉的确切证据,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2.小李在中止履行后及时向小胡发出书面通知,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合法。
3.若小胡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小李可依法解除合同;若小胡提供适当担保,小李需恢复履行
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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