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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不适用继续履行

时间:2026.01.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393人
律师解析:
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继续履行:
1.法律或事实上无法履行。
如合同标的物没了、被他人善意获得,或因法律变化使履行违法,合同就无法继续。
2.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成本太高。
像演出、委托这类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不宜强制履行;
若继续履行成本远超收益,也不应继续。
3.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请求履行。
未在合理时间要求继续履行,就会失去该请求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签订演出合同,约定小丽为小朱举办的活动进行表演。临近活动时,小丽因突发疾病无法参加表演,小朱要求小丽继续履行合同。小丽认为自己身体状况不允许,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且演出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不适于强制履行。小朱则坚持要求小丽履行。同时,小朱在知晓小丽生病后,过了较长时间才明确提出要求小丽继续履行合同。

案情分析:

1、从事实上不能履行角度看,小丽突发疾病无法参加表演,属于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2、演出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不适于强制履行,符合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这一规定。
3、小朱在知晓小丽生病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按照法律规定,其已丧失要求小丽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因此,小朱要求小丽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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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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