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亏损时,公司以全部资产担责,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担责,通常无直接
财产分割问题。
2.
合伙企业:
先以企业财产偿债,剩余财产按
合伙协议比例分配;
无协议则协商,协商不成按
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就平均分配。
3.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以
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负
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不足时用个人其他财产清偿,不涉及与他人
分割财产。
明确公司性质,按规定处理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经营一家企业,小许个人经营一家
独资企业,另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小静、小何持股。后来,三家企业都因
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在处理亏损后的财产问题时产生争议,合伙企业中,小朱认为应按当初约定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小李却觉得应按实缴出资比例;独资企业小许不知如何处理
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小静和小何也不清楚财产如何处置。
案情分析: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全部资产对
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小静和小何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一般不存在直接财产分割问题。
2、合伙企业应先以企业财产
清偿债务,有剩余的,若合伙协议有约定,应按小朱所说按约定比例分配;若没有约定,可由小朱、小李和小胡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
3、个人独资企业中,小许作为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小许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不存在与他人分割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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