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超市合并有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公司制超市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
存续或新设超市承继,集资款作为
债务,合并后的超市需按原协议还款。
2.非公司制超市合并,合并后的主体要承担原超市债务,集资人可向其
主张权利。
3.若合并有隐瞒、
欺诈等损害集资人利益的行为,集资人先协商调解,不成则可
起诉,要求确认合并无效或撤销,让原超市股东等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许等多人曾向一家超市集资。后来该超市与另一家超市进行合并,采取了吸收合并的方式。集资人小朱等人要求超市偿还集资款,但超市以合并为由推诿,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小朱等人认为无论超市如何合并,都应按原集资协议还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该超市属于公司制企业,依据《
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所以超市合并后,应承担原超市的集资款还款责任,小朱等人可要求其按原集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2、若超市是非公司制企业,根据相关民事法律,合并后的主体要概括承受原超市的债务,小朱等人同样可向合并后的主体主张权利。
3、若合并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等损害小朱等集资人利益的情况,他们可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可
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并行为无效或撤销,并要求原超市股东或相关
责任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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