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普通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这是
民法典明确的期限,计算起点是权利人知晓自身权利受损且确定
责任人的时候。
若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再保护该权利,但存在特殊情形时,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时效。
部分特定情况适用一年的短期时效,包括身体受伤要求
赔偿、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拖欠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坏等情形。
诉讼时效可能因法定事由出现中断或中止,导致实际计算的
有效期限发生变化。
案情回顾:小李将设备出租给小胡,租期半年,约定每月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小胡以设备损坏为由拒付最后两个月租金。小李多次口头催要但未留存
证据。一年零三个月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胡支付拖欠租金及利息,小胡辩称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小李的请求已过时效,应予驳回。
案情分析:1、本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延付租金属于法定适用一年短期时效的情形,自小李知道小胡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
2、小李主张口头催要但无证据证明时效中断,其
起诉时间距权利受损已超一年,若无法举证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事由,小胡的时效抗辩可能成立。
3、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留存催要证据,如书面函件、聊天记录等,以证明时效中断,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
胜诉权。
4、若小李能补充证据证明催要行为发生在时效期间内,时效可中断并重新计算,此时其请求或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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