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起诉立案不能随意选法院,一般按“原告就被告”原则,去被告住所地
法院起诉。
若被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
管辖。
2.特殊情况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像对不在国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
诉讼。
3.
合同纠纷诉讼,可在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
侵权诉讼,可在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要按
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小朱欲起诉小李,他认为可以随意选择法院立案,便打算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小李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但小朱觉得在自己方便的法院起诉更省事。小李则认为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小朱应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起诉立案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小李住所地明确,按此原则小朱应向小李住所地法院起诉。
2、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小朱不能随意选择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特殊情况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才可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类情况。所以小朱应按规定向小李住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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