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担保人法定期限分一般
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未约定保证期间,从主
债务履行期满起算六个月。
2.若约定的保证期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视为无约定,按六个月算;
若约定类似“担责到本息还清”,视为约定不明,按三年算。
3.
债权人要在保证期内按规
主张权利,一般保证需
起诉或
仲裁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需让保
证人担责,否则保证人免责。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某一具体日期。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
担保,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还款,小朱在借款到期八个月后才要求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小胡以已过保证期限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时,应按照一般保证处理。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小朱在借款到期八个月后才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2、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
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小朱未在保证期间内按规定主张权利,所以小胡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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