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临时股东会决议一般有
法律效力,但要满足条件。
按规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决议才有效。
如特定比例股东、
董事等提议可召开,召集人要提前通知股东,明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表决时,决议内容需合法合规合章程。
普通决议要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股东通过,特殊决议如修改章程等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3.若召集、表决
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或决议内容违法,股东可在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小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修改公司章程,但会议召集人未提前通知小胡,且未在通知中明确审议事项。会议上该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小胡得知后,认为该决议召集程序违法,遂打算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1、依据《
公司法》,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但会议召集人需提前通知股东并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案中召集人未通知小胡且未明确审议事项,召集程序违法。
2、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殊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此次决议仅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表决也不符合要求。同时,由于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小胡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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