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个人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般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并处或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2.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主管和
责任人员按个人
犯罪规定处罚。
3.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禁运物品,同样按此罪定罪。
量刑时会综合物品性质、数量、次数等,如走私数量多、影响恶劣,按“情节严重”量刑。
案情回顾:小许所在单位在小朱的带领下进行货物进出口业务。在一次进出口活动中,他们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制品伪装成普通货物进行走私。海关部门在检查时发现了这一行为。此次走私的珍稀植物制品数量较多,且在行业内造成了一定的恶劣影响。小许作为单位的
直接责任人员,与小朱一同被调查。
案情分析:1、根据《
刑法》规定,该单位的行为构成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因为他们走私了珍稀植物制品这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2、对于
单位犯罪,应判处罚金。同时,小朱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小许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照上述规定处罚。鉴于此次走私数量多且造成恶劣影响,应按“情节严重”量刑,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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