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人身损害诉讼里,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原告要为
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举证。
2.若原告
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不能证明被告
侵权致其
人身损害,法院会认定举证不充分,
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担不利后果。
3.若适用特殊原则,被告也有
举证责任,
证据不足也可能担责,具体依案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小胡诉至法院,称小胡的侵权行为导致其身体受伤。小朱在
诉讼中虽提供了一些证据,但这些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充分证明是小胡的侵权行为致使自己人身损害。小胡则坚称自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人身损害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朱作为原告,需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小朱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小胡侵权行为导致其人身损害,法院会认定小朱举证不充分,一般会驳回其
诉讼请求,小朱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本案未提及适用
过错推定或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若有此类情况,被告小胡证据不足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具体案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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