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
控股公司,要资信良好且有经济实力。
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在中国已设外商投资企业,
实缴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合资设立时,中国投资者也需资信好、有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投资性
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各地操作有差异,设立前要咨询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案情回顾:小胡是外国投资者,想设立外商投资控股公司。他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为3.8亿美元,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出资额为900万美元。小许是中国投资者,想与小胡合资设立该公司,其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为9000万元人民币。同时,他们计划设立的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为2800万美元。双方因能否成功设立外商投资控股公司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小胡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应不低于4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小胡均未达标,不满足外国投资者设立条件。
2、中国投资者小许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也未达标,不符合合资设立时中国投资者的条件。
3、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美元,他们计划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2800万美元,未达到要求。因此,他们无法成功设立外商投资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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