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要在二人到二百人之间,且半数以上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便于监管和
公司设立。
2.自然人作为发起人需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担责,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行。
3.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像公务员,不能当发起人。
4.发起人要按章程认购股份、承担筹办事务,对设立
债务费用担责,公司不成立时,要返还认股款并加利息。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等二百零五人欲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一百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小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李是公务员。他们制定了
公司章程并开始筹办公司,部分认股人已缴纳股款。然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人提出小朱和小李不符合发起人条件,且对后续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问题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该股份有限
公司发起人的人数超过了二百人,不符合“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规定。
2、小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不满足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3、小李是公务员,属于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4、若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需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连带责任,同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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