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合并不影响原
合同效力,原合同依然
存续。
《
民法典》规定,
法人合并后,
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
2.公司合并前
签订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合并而消灭。
合并后的公司需承继原公司
债权债务,包含原合同权利义务。
3.原
合同相对方可要求合并后的公司按约履行义务,合并后的公司也能主张原合同权益,双方应依约履行。
案情回顾:小许公司与小丽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小许公司需按约定向小丽公司交付货物,小丽公司支付货款。之后,小丽公司与小胡公司合并为小静公司。小许公司认为小丽公司已不存在,原合同失效,不再履行交货义务。小静公司则要求小许公司继续按原合同交付货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小丽公司与小胡公司合并为小静公司,小静公司承继小丽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包括与小许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2、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在合并前签订的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合并行为而消灭。原合同相对方小许公司有权要求合并后的小静公司按原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小静公司也有权要求小许公司按原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原合同在公司合并后继续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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